“现在法庭发出的禁制令要求对涉诉物品进行临时性扣押,必须等到法庭判决后才能确定归属……这真是岂有此理!”格雷厄姆显然对于布拉格地方法院发出的禁制令非常不满。
关毅其实一直都很关心这个问题。
在华夏,像他们这次的探险寻宝活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。根据华夏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“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隐藏物归国家所有,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,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。”
华夏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原则,埋藏物的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,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。
而在西方国家对于此类问题,采取的是通行的罗马法的大陆法系。
罗马法规定,所谓埋藏物是指所有权属已无从查考的有价之物,特别指明为有特别价值的贵重物品,但现今德国、法国、英国等国家的民法,对埋藏物并不以贵重物品为限。
关于埋藏物所有权的确定,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。
第一种就是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。其中明确规定如果埋藏物的埋藏地点是在他人的土地内,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,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。法德等国的民法就采此规定。
第二种是所有权归属于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,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,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