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天下朝之后,带头反对的三位官员,被明镜司带走,贬官的贬官,抄家的抄家。
另一些反对的官员,也遭到了明镜司和大理寺的调查。
虽然什么都没有调查出来,但半个月后的这次朝会上,当那位大理寺官员重提此事时,朝堂之上,再也没有了反对的声音。
下朝之后,中书省第一时间就拟定了诏令。
准许在各地的县衙,设立缉盗司,专管缉拿捕盗一事。
缉盗司不设官员,暂归县尉管辖,部分人员从捕快衙役中选取,由盗门的精英提供技术支持,并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。
那些被判刑的盗贼,如果愿意前往地方缉盗司,可免去流放,获得一定的人身自由。
刑满之后,他们可以选择留在当地缉盗司,也可以回到原籍。
户部不对缉盗司另外拨款,缉盗司所缴赃物,能找到失主的,交还失主。
找不到失主的,一半上缴国库,一半自留,用作缉盗司经费。